佛山市三水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引资授奖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引荐人是指将有明确意向的区外客商引荐到三水区落户投资,并对其投资行为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协助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境)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公司、个人等。
(二)本办法所称项目中介是指经区经贸局认定,双方共同签署了《招商引资协议书》,为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客商提供咨询、介绍、联系、服务,并为项目落户三水区办理申报、审批、注册、登记及其它相关手续的中介机构,包括投资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下列机构或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1.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个人;
2.三水区内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区级、镇级的下属和直属各公司、审批部门、招商部门的工作人员;
4.经审批机关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或人员。
第三条奖励范围
(一)生产性企业项目;
(二)文化、旅游项目;
(三)物流、大型商贸项目;
(四)其他经区政府认定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备案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区经贸局接受奖励备案登记:
(一)项目必须是首次引进到三水区,区各级招商部门和项目方人员此前没有进行任何接触。
(二)引资受奖的起算标准:
生产性、物流、商贸内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0万元),外资项目(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外资项目)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
文化、旅游性质内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不含土地投入)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外资项目注册资本(不含土地投入)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
(三)区经贸局、各镇(街道)、三水工业园区从接触项目开始,即为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中介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确认其身份及作用。
1.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填写《三水区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2.项目中介备案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区经贸局签署的《招商引资协议书》;
(2)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填写《三水区项目中介公司登记表》。
(四)项目备案登记从登记之日起算,有效期3年。备案登记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建成投产的,引荐方通过申领程序申请奖励金;备案登记的项目在有效期满后未能建成投产的,引荐方可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项目备案登记延期。延期有效期为1年,起算日期接续项目登记备案时效。延期有效期满,项目仍未建成投产的,该备案登记自动废止。
第五条奖项设置
设立“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用于奖励投资项目引荐人;设立“项目中介奖励金”,用于奖励项目中介机构。针对1个引进项目,只能对引荐方奖励“项目引荐人奖励金”或“项目中介奖励金”,不作重复奖励。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以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外资项目以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为计算依据。项目分多期投入或分期验资的,以项目投产时提供的投入数据作奖励基数,以后各期投入数均不计入奖励基数。
(二)“项目引荐人奖励金”按奖励基数的3‰计算奖励金(外资折合人民币,以审批奖励的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
(三)项目中介引入引进生产性、物流、商贸内资项目,“项目中介奖励金”按下表进行奖励: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元)
奖励标准
4000万~1亿(含1亿)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3‰
1亿~2.5亿(含2.5亿)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4‰
2.5亿以上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
引入外资项目,“项目中介奖励金”按下表进行奖励:
注册资本(美元)
奖励标准
500万~2000万(含2000万)
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5‰
2000万以上
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8‰
(外资折合人民币,以审批奖励的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
(四)项目中介引进文化、旅游内资项目,“项目中介奖励金”按下表进行奖励: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元)(不含土地投入)
奖励标准
2000万~5000万(含5000万)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3‰
5000万~2亿(含2亿)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4‰
2亿以上
固定资产实际投入×5‰
引进外资项目,“项目中介奖励金”按下表进行奖励:
注册资本(美元)(不含土地投入)
奖励标准
300万~1500万(含1500万)
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4‰
1500万以上
实际利用外资(验资报告)×6‰
(外资折合人民币,以审批奖励的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
(五)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上市公司生产性项目到三水投资的,其投资额内资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注册资本在800万美元以上的,除按上述符合条款的奖励外,另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对于引进世界500强租地、租厂房生产性项目(租赁期在5年或以上),未达到“投资额内资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注册资本在800万美元以上”标准的,其投资额内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
(六)对于奖励金额的界定则以项目投产时间为准,项目投产时间是指生产性企业获得环保部门批准其试运行的时间以及文化、旅游、物流、商贸企业首次开具发票的时间。
(七)单个项目的奖励金以15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若该项目对本地有特别贡献,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另行增加奖励金。
第七条奖励申报
符合条件的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中介,在所引进的项目投产当月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奖励申请。
(一)项目引荐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方公司出具的《三水区项目引荐人确认书》;
2.落户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落户项目的国税税务登记证以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引进项目验资报告或其它出资证明材料;
5.环保部门开具的同意试生产的批文或者税局开具的发票;
6.区经贸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项目中介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方出具的《三水区项目中介公司确认书》;
2.落户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落户项目的国税税务登记证以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引进项目的验资报告或其它出资证明材料;
5.环保部门开具的同意试生产的批文或者税局开具的发票。
6.区经贸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项目投产半年(180天)后,引荐方没有申领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及所属权利。
第八条奖励审批
区经贸局对申领人资格、项目、奖励金额等进行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奖励金发放程序
(一)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营业后,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区财政与引进项目所属镇(街道)、三水工业园区分别按奖励金的50%进行支付。
(二)获得奖励金的引荐人和项目中介,应在项目落户地依法纳税。
第十条法律责任
(一)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中介如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瞒骗投资者或作出损害三水区形象的行为,一经查实,区经贸局有权进行批评、警告;情节严重的,可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申领奖励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佛山市三水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佛山市三水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三府〔2006〕19号)同时废止。
